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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4大权益!奔驰被银保监局点名

撰文 / 纳 沐 编辑 / 全佳欣 出品 / 车播客/电车圈工作室

2月10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

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现场检查中发现,奔驰汽车金融存在以下问题: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多项问题。目前,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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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奔驰汽车金融相关不合规操作有如下四项:

第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

2019年7月,奔驰汽车金融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中,将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

2020年1月,奔驰汽车金融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以上两条宣传资料方面的不合规操作,把汽车金融产品和汽车租赁产品放在一起,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不同产品的差异。

第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

目前,奔驰汽车金融已经立即调整了相应的价格展示。


第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而且,这个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以上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近年来,不合法披露消费者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公众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

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这不是奔驰汽车金融第一次出现管理漏洞!

2019年4月,北京银保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开展调查。2019年9月2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处以80万元罚款。


2021年11月26日,北京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给予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奔驰汽车金融的核心业务,是为个人及客户提供所有奔驰及戴姆勒旗下品牌汽车购车贷款服务的零售信贷业务。近年来,奔驰品牌汽车销量下滑,其零售信贷业务规模也同比下降。截至2020年末,相关数据显示,奔驰汽车金融总营收41.05亿元,净利润为18.05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21.69亿元净利润同比下降约16.7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05年09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一个成立了近17年的金融公司,却在宣传资料、官网合规、内审流程、法律条款等多个方面有重大违规,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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